信托公司標品信托的三大經典業務模式(2)
來源:中國信托業協會 時間:2020-11-16
上一篇文章簡單介紹標品信托初步發展階段的三大經典模式:云南模式、深圳模式、上海模式。下文詳細的了解標品信托的三大業務模式以及深入發展階段。
深圳模式的核心是“四方監管”,由信托公司、托管銀行、證券公司、投資顧問(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承當)共同參與,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主要起執行和監督作用。
在這種模式下,信托制度安排顯現了巨大的優越性:
一方面,信托業務的上層法律結構具有制度剛性,以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為代表的標品信托是最典型的符合信托關系法定要素的業務類型。
另一方面,信托業務的下層經營結構具有市場柔性,即在信托產品的產品結構、風險偏好取舍和信托資產配置方面具有充分的靈活性。正因為抓住了市場機遇,深圳模式的標品信托業務取得了良好的收益,為許多信托公司積累了客戶基礎和業務能力。
上海模式與深圳模式的區別主要在于其產品模式采用結構化,分為優先劣后級,一般由信托公司承當優先受益人角色,由作為投資決策者的私募機構擔當一般(劣后級)收益人角色。結構化要求嚴格的劣后部分份額,且對持倉限制也更苛刻,比如持有單一股票不得超過產品總規模的10%。這樣的結構化產品模式以及劣后級操盤股票投資的業務模式體現了其證券融資信托的本質,而其發展時間也遠遠早于券商大規模開展兩融業務。
在2003年7月12日,云國投推出“中國龍資本市場信托計劃”。其核心模式是不引入第三方投資顧問,由信托公司同時作為產品發行人和投資顧問,使用自身的投研團隊進行自主管理。在當時的環境下,云國投模式并沒有與原有的民間私募基金產生關系,市場更多將其當作普通的信托產品,因此削弱了其市場認可度。而現在看來,云南模式正是標品信托業務主動管理的早期踐行模式,為信托公司從事務管理向主動管理發展積累了大量經驗。
深圳模式的核心是“四方監管”,由信托公司、托管銀行、證券公司、投資顧問(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承當)共同參與,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主要起執行和監督作用。
在這種模式下,信托制度安排顯現了巨大的優越性:
一方面,信托業務的上層法律結構具有制度剛性,以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為代表的標品信托是最典型的符合信托關系法定要素的業務類型。
另一方面,信托業務的下層經營結構具有市場柔性,即在信托產品的產品結構、風險偏好取舍和信托資產配置方面具有充分的靈活性。正因為抓住了市場機遇,深圳模式的標品信托業務取得了良好的收益,為許多信托公司積累了客戶基礎和業務能力。
上海模式與深圳模式的區別主要在于其產品模式采用結構化,分為優先劣后級,一般由信托公司承當優先受益人角色,由作為投資決策者的私募機構擔當一般(劣后級)收益人角色。結構化要求嚴格的劣后部分份額,且對持倉限制也更苛刻,比如持有單一股票不得超過產品總規模的10%。這樣的結構化產品模式以及劣后級操盤股票投資的業務模式體現了其證券融資信托的本質,而其發展時間也遠遠早于券商大規模開展兩融業務。
在2003年7月12日,云國投推出“中國龍資本市場信托計劃”。其核心模式是不引入第三方投資顧問,由信托公司同時作為產品發行人和投資顧問,使用自身的投研團隊進行自主管理。在當時的環境下,云國投模式并沒有與原有的民間私募基金產生關系,市場更多將其當作普通的信托產品,因此削弱了其市場認可度。而現在看來,云南模式正是標品信托業務主動管理的早期踐行模式,為信托公司從事務管理向主動管理發展積累了大量經驗。